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自贸试验区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入区发展,发挥其组合工具、多种产品等优势,带动信贷、理财、信托等各类金融资本在自贸试验区集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