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等创新平台,探索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融通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