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