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在提供产品、服务前,应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同时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