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和公民等积极参加国际或者国家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或者担任相关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