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热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热用户应当交纳停止供热期间的基本热费。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