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内向供热企业交纳本供热期的热费。一次性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企业约定在本供热期内分期交纳。供热企业可以通过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新建房屋未交付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新建房屋接入供热管网时间晚于供热起始期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