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燃气经营的;
(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