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燃气经营的;

(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