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进行现场指导,导致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