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抢险、抢修燃气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进行阻挠或者干扰。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