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向燃气经营者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投诉。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