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