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