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