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存在污染风险的,应当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