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