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体育健身计划,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建设。

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眼保健操等大课间活动和校园足球、乒乓球等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或体育节,鼓励开展校际体育联赛。

鼓励全民健身项目、竞技体育项目、民族传统特色项目进校园,鼓励学校建立校园体育特色兴趣组、俱乐部等。

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爱好、增进身心健康。

学校、幼教机构应当保障特殊青少年、儿童参与和自身相适应的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