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每年八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月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健身指导服务,举办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富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