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体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