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体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