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建议有权机关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该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