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参加消除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