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吸烟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