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开展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