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