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侮辱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