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