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条有效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立即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