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逾期未处理的尸体,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通知殡仪馆接收尸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告知其近亲属。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尸体手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妥善处理患者尸体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