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