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机构,建立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依法做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