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医调委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受理、调查和调解医疗纠纷,提出调解意见;(二)向医疗机构提出预防医疗纠纷的建议;(三)定期向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四)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