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相邻的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南省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商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