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危害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一)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二)擅自填堵、占用、拆毁、覆盖大运河河道;(三)擅自在大运河河道内采砂、取土、开垦;(四)向大运河水体、河道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五)向大运河水体、河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六)其他危害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