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危害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

(二)擅自填堵、占用、拆毁、覆盖大运河河道;

(三)擅自在大运河河道内采砂、取土、开垦;

(四)向大运河水体、河道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向大运河水体、河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六)其他危害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