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