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调整。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或者提交。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