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类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进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整合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