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非法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