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