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运用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其他有效方式,接受乘客投诉,并于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