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五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线路运营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