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土地征收有关费用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