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土地征收有关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