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严格落实土地督察制度。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