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