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乡(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