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二)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