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有效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