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有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