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