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有效征收下列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