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征收下列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