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了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授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