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土地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